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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行使質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黃蓓蓓

  • 當事人
    德吉昌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86號聲 請 人 德吉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行使質權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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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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