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宜昌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准予發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