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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89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4樓
相 對 人
甲○○
乙○○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漏載相對人「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應補充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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