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8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89號
- 聲 請 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 理 人 丙○○
- 相 對 人
-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4樓
- 相 對 人
- 甲○○
- 乙○○
-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漏載相對人「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應補充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