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28號
- 聲請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5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正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臺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返還其於本院94年度存字第2208號提存事件中所提存之擔保物,惟該擔保物既係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3762號假扣押裁定所提存,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