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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6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60號

聲請人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3 張(存單號碼:000000-000000) 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0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事件業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1360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聲請人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按即聲請人對相對人貨款給付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據本院調閱上開提存案卷、假扣押案卷、執行案卷、訴訟案卷查核屬實,按之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其所為聲請,核非必要,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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