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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0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06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誠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六四0五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三二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7年度執字第6405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度訴字第5932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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