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26號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樓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庚○○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樓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國字第12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14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第三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有前揭判決附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 112,821元 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76,938元 相對人繳納合計 189,759元 189,759元X2/5=79,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