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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請人
巧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三門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三門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三門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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