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北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債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為相對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非訟程序。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廷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丙○○,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丙○○為相對人廷亞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非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