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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請人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千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時,供擔保人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惟上開法條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五號裁定,向本院提存所提供擔保金(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九七六號),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及國庫收據影本各一份、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份、調解筆錄影本一份為證,固堪信為真實,然依前所述,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 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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