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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7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龍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之訴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74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836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9,910元 聲請人預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6,795元 聲請人預先繳納合 計 26,70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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