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9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紘昇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丙○○
辛○○
乙○○
丁○○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存字第285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八五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並為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50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0 萬元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第2 期債票,並以93年度存字第28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