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10號
- 聲請人
-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有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655號、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30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3/4,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274 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由聲請人預納),除確定部分外(即1/10由聲請人負擔),餘由相對人負擔3/4,即3,274元(計算式:4,8509/103/4=3,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二審裁判費 -1,571 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由相對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3/4,餘由聲請人負擔,即1,571元(計算式:6,2851/4=1,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 計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