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3號
- 原告
- 泓良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