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告
泓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丙○○
原告
甲○○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