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霞即金悅排骨小吃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係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合計壹萬參仟玖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