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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 原告
    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捌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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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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