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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士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87號原   告 士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洪瑞悅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玖拾玖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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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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