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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9號

原告
趨勢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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