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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29號原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丙○○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前段、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一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甲○○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篇幅寬五公分、長十五公分、電腦排版十四級以上之黑體字體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第一版報頭下廣告欄各一日」,訴訟標的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被告乙○○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以篇幅寬五公分、長十五公分、電腦排版十四級以上之黑體字體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第一版報頭下廣告欄各一日」,訴訟標的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亦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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