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0號
- 上訴人
- 趨勢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 6月19日第一審之97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而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 1項第 3款及第 4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則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即因書狀不合程式,爰裁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則將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