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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0號

上訴人
趨勢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鳳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趨勢不動產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七十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七千七百八十四元;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甲○○部分為一百五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三千七百七十五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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