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4號
- 原告
- 貫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被告麻豆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遭他人偽造印鑑盜領款項,詎被告麻豆分行職員疏未注意核對印鑑是否相符,即任由他人盜領款項共計140萬8500元,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是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行為人係被告麻豆分行,侵權行為地係位於臺南縣麻豆鎮,均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即得由該法院管轄,為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