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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59號

原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添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被告
勞工保險局
被告
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申全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元江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三立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5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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