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16號
- 上訴人
- 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23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