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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13號

原告
宏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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