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40號
- 上訴人
- 台灣斗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愛群英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