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岳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立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81,940元,(系爭土地台北縣深坑鄉○○○段草地尾小段第65地號93年間之地價為3,109,840元,系爭房屋台北縣深坑鄉○○路○段254號4樓93 年間之課稅現值為2,908,900元,系爭房屋台北縣深坑鄉○○路○段252號4樓93年間之課稅現值為3,063,200元,上開三項合計9,081,9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0,99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88,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