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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原告
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戊○○

      己○○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計算式為:

2,000,000*5=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元;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裁判費參仟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貳萬

零捌佰元,尚餘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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