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 原告
- 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戊○○
己○○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計算式為:
2,000,000*5=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元;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裁判費參仟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貳萬
零捌佰元,尚餘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