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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抗告人
即原告
丙○○
相對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在國內,無可能發生逾期補正之行為等語。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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