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匡偉
- 當事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鄭富方律師 陳宏雯律師 被 告 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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