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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69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辰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原名歐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戊○○(原名歐亞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原名歐雅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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