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69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辰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原名歐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戊○○(原名歐亞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原名歐雅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