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永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307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62,366元(本訴部分1,636,682元+反訴部分3,025,684=4,662,3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