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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陶亞琴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號3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40號原   告 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張靜蓉律師 被   告 乙○○○○○○○○ 甲○○ 號3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王嘉翎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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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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