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235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諾蒂亞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業於授信約定書第12條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本件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諾蒂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諾蒂亞公司)於民國96年5月17日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5月18日起至98年5月18日止,利息依原告放款之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5%按月計付,逾期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諾蒂亞公司自97年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於97年4月7日對其存款行使抵銷後,尚欠本金1,522,640元及自97年4月7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命判決被告連帶給付上款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繳款明細單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22,64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