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18號
- 原告
- 台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美棋律師
- 複代理人
- 連耀霖律師
- 被告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售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18號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售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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