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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82號

辦理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82號

原告
甲○○
被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鄭瑞堅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瑞堅為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5日宣判後,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原法定代理人楊天嘯因調任他職,由鄭瑞堅於98年2月5日接任,有國防部人事派令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被告已於98年4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原告請其表示意見,於98年6月24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原告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續行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8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辦理地上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