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50號
- 原告
- 雙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臺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