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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4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薛中興陳文正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4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文正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4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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