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7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