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94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3樓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蕎麥屋有限公司間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載明被告「蕎麥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應予補正。
二、被告名稱是「蕎麥屋有限公司」或者「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94號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蕎麥屋有限公司間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載明被告「蕎麥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應予補正。
二、被告名稱是「蕎麥屋有限公司」或者「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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