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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94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3樓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蕎麥屋有限公司間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載明被告「蕎麥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應予補正。

二、被告名稱是「蕎麥屋有限公司」或者「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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