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0號

給付裝訂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告
文統裝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啟豪律師
被告
正統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為抵銷之抗辯,然為原告所不承認,被告應提出事證以資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