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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6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69號

原告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北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載被告地址為「台北市○○區○○街3巷2號4樓之2號」(94年12月13日切結書所載地址)、送達處所為「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8號8樓之1」,惟經本院向該二處所為送達,送達回執記載「遷移」、「查無此人」予以退回,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足見該二處所並非被告地址。復經本院調閱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明被告公司所在地現為「台北市大同區○○○路○段22號11樓之4」,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足憑,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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