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69號
- 原告
-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北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載被告地址為「台北市○○區○○街3巷2號4樓之2號」(94年12月13日切結書所載地址)、送達處所為「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8號8樓之1」,惟經本院向該二處所為送達,送達回執記載「遷移」、「查無此人」予以退回,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足見該二處所並非被告地址。復經本院調閱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明被告公司所在地現為「台北市大同區○○○路○段22號11樓之4」,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足憑,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