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丁○○、丙○○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歐瑪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甲○○、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01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歐瑪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瑪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甲○○、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文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伍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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