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844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元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保證書第4條合意以原告總
    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總行址設台北市○○
    區○○路8號,為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本件
    第一審管轄權,併此敘明。
(二)次按,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2月1日與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係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存續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此經本院查明無訛,該合併及更名登
    記自不影響其法人人格之同一性,併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元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元利公
    司)於95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詎被告元利公司僅繳付本息至97年5月14日即未在按期繳付
    ,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
    還款查詢表、牌告利率變動表(均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
    符,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未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訴訟第
    280條第1項準用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之
    主張,應可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編號│債 權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息 期 間 及 利 率     │
│    │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利率10%計算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一 │ 523,347元  │97年5月14日起至清 │6.447 │97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 二 │ 261,676元  │97年5月16日起至清 │6.447 │97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 三 │ 708,331元  │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6.447 │97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                                      │
├──┼──────┼─────────┼───┼───────────────────┤
│ 四 │ 448,097元  │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6.447 │97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