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844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元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保證書第4條合意以原告總
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總行址設台北市○○
區○○路8號,為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本件
第一審管轄權,併此敘明。
(二)次按,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2月1日與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係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存續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此經本院查明無訛,該合併及更名登
記自不影響其法人人格之同一性,併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元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元利公
司)於95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詎被告元利公司僅繳付本息至97年5月14日即未在按期繳付
,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
還款查詢表、牌告利率變動表(均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
符,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未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訴訟第
280條第1項準用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之
主張,應可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編號│債 權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息 期 間 及 利 率 │
│ │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利率10%計算 │按原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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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523,347元 │97年5月14日起至清 │6.447 │97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 二 │ 261,676元 │97年5月16日起至清 │6.447 │97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 三 │ 708,331元 │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6.447 │97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 │
├──┼──────┼─────────┼───┼───────────────────┤
│ 四 │ 448,097元 │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6.447 │97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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