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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黃呈熹

  • 當事人
    凱旋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35號原   告 凱旋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涵雯律師 被   告 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黃志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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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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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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