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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3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33號

原告
乙○○
被告
昹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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