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53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肆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