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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53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肆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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