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6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6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告
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8號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五日內,補正被告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因上開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乙○○已於本院96年訴字第7311號提出確認與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且獲勝訴判決;乙○○復另案提起與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97年訴字第3858號),有乙○○提出之民事判決、存證信函及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綜上,原告有補正該等被告真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