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8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丞大電氣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陳瑋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2時19分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88號
陳瑋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2時19分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