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004號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零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有明文規定。查兩造因本約定書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融資貸款契約書在卷可稽,是本院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依銀行法第58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第18條規定,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4日起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8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160370號函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被告潔境環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更名為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26日,邀同被告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融資貸款契約書,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9日起至97年11月29日止,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計付,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1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依融資貸款契約書第4條之約定,本筆借款視為到期,故被告應立即清償所積欠之本金1,320,633元及依約應付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乙○○及丁○○為上述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融資貸款契約書、一般放款全部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為證。同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有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消費貸款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